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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人民名义》找法律bug,为司考汪加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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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0 13:13:1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人民的名义
  一部《人民的名义》掀起了“全民观剧”的热潮。精彩的剧情、极具现实意义的反贪题材,引得全国吃瓜群众纷纷围观。
  “达康书记别低头,GDP会掉”、“达康书记同款”、“达康书记表情包”……一部神奇的反腐剧火了,顺带还火了一把“.com”(达康音译)。
  虽然《人民的名义》已算得上是近年来的一部好剧,司考汪的来看这个电视剧,就等于期末考试,里面满满的知识点。然而,世界上没有完美的事物,今天小编就带领大家一起来寻找BUG,考验你们的时候到了!行动吧!司考汪们~~


连续传唤违反刑事诉讼法
  剧中大风厂工会主席郑西坡因“一一六”事件被传唤,期间区公安分局局长程度公权私用,强行让郑西坡穿上号服。
  看到这不得不说,厉害了Word程局长,说好的传唤要严格依法呢?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现实中传唤作为刑事侦查手段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
  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的必须出示证明文件,也就是俗称的传唤证。
  传唤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只有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才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而且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搞变相拘禁,在传唤过程中更要保证被传唤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
  所以剧中那种无法无天的传唤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在现实中也不太可能出现


流质合同法律无效
  大风公司与山水集团质押合同问题,大风公司以公司全部股权质押作为还款担保。这是属于民间经济活动中普遍的“流质”,但这却是我国《担保法》明令禁止的行为。
  “流质”,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山水集团的质押合同中即使有类似的取得大风公司股权的条款也是无效的,法院更不能依据类似合同条款直接将股权判决给山水集团。如剧中法院将股权判决给山水集团,如果这不是乌龙判决的话,恐怕反腐的重点要放在京州市中级法院甚至是H省高级法院了。
  所以剧中那种无法无天的传唤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在现实中也不太可能出现


非国有银行人员的受贿反贪局来管
  近期播出的剧集中,上演了一出汉东检察院直接从达康书记的车中带走欧阳菁的“大戏”。然而,候亮平所在的汉东检察院反贪局是否有权侦办欧阳菁的“受贿”案件呢?
  根据剧情可以知道,欧阳菁是京州城市银行的副行长,而京州城市银行是股份制商业银行,而非国有商业银行。



  对于非国有商业银行人员的受贿,《刑法》有明确的规定:
  第184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1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63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部的《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都非常明确地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侦办单位是公安局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而非检察院的反贪局。
  因此候亮平所在的汉东省检察院反贪局侦办欧阳菁受贿案就与现实中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悖。此案的适格侦办部门,应当是汉东省公安厅的经侦总队或者京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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